司法實踐中意定監護人是什麼意思

一、司法實踐中意定監護人是什麼意思?

司法實踐中意定監護人是什麼意思

意定監護人的意思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透過協商確定的監護人。《民法典》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二、法定監護人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一)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對未成年人設立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設立又可以分爲以下幾種情況: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爲監護人。

3、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對精神病人設立的監護人。從公民的民事行爲能力的角度來看,精神病人可分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但法律規定的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相同的。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

1、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2、其他近親屬;

3、關係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並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

4、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意定監護是不可能發生在未成年人身上的,老類似於有些老年人的兒女也不履行相關的贍養義務,那老年人在精神意識清醒的情況下就可以自己確定監護人,但是要跟對方協商,也得對方願意承擔監護職責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