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奪撫養權的條件都有哪些

爭奪撫養權的條件都有哪些

離婚夫妻很多時候會在孩子撫養問題上產生爭議,這種情況下法官會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自然是哪一方的撫養更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獲得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大一些。那究竟法律中規定的爭奪撫養權的條件都有哪些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爭奪撫養權的條件都有哪些

對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對於上述情形,在理論上稱爲絕對優先直接撫養條件,即父母一方所具有的優先直接撫養的條件。誰具有優先直接撫養條件,誰就有優先直接撫養權。父母一方享有絕對直接撫養權,即可據此確定子女由其直接撫養。但是,如果父母雙方都有上述絕對優先條件,如父方做了絕育手術,已經喪失生育能力,但其長期在外經商,子女長期隨母生活,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從而發生父母雙方絕對優先直接撫養條件的衝突,此時,就應考慮相對優先直接撫養的條件。

父方與母方直接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這種情形,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條件作爲父母優先直接撫養子女的條件考慮,屬於相對優先直接撫養條件,其與絕對優先直接撫養條件不同,只在父方母方直接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且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時適用。

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10週歲以上的子女,已具備一定識別能力,對由誰直接撫養自己更爲有利,已能做出一定判斷。尊重他們的意願,由其自己做出選擇,往往更利於其健康成長。因此,隨父還是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當徵求並考慮他們的意見。考慮其意見,並非一定接受其意見。因爲,其畢竟是限制行爲能力人,認識判斷能力有限,通常只能看到事情的表面,無法透徹事情的本質,如果根據父方或母方的直接撫養條件,子女的選擇明顯對其健康成長不利時,就不能一味地從其選擇。

二、爭奪撫養權該提交哪些證據

孩子撫養權,目前離婚案件基本上都是爭奪孩子撫養權,最大的原則就是要兒童利益最大化,無論是我國婚姻法,還是未成年人保護法,還是兒童權益公約,都體現了這個理念和原則。

關於孩子撫養權的案件,法院審判原則有三個:

1、兩週歲以下的孩子歸母親,除非母親根本沒有任何的能力,而且她也表示不要,這兩點都要具備。

2、兩週歲到十週歲孩子的撫養權,要看父母哪一方能爲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學習環境條件。

3、十週歲以上孩子的撫養權,要尊重孩子的意願。

涉及到孩子撫養權的證據形式:

1、工作收入證明;

2、住房證明;

3、孩子戶籍上學證明;

4、照片、錄音、錄像:反映孩子跟父母哪一方關係更好;

5、父母的品行或身體疾病的證明。

證據取得方式:透過單位、學校、居委會、醫院等相關方面。

無論是哪一方要想爭奪孩子撫養權的,勢必要提供相應的證據,這樣才能證明自己的撫養更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畢竟法官在對撫養權做出判決的時候,一切都是以孩子的利益爲出發點的。具體爭奪撫養權的條件有哪些,上文中已經做出了整理,要是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