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支付撫養費的原告是誰我國的法律有哪些規定

請求支付撫養費的原告是誰我國的法律有哪些規定

離婚案件中子女的撫養費問題一直是我國比較高發的案件,這類案件多牽涉到子女撫養費的支付問題、子女撫養費的金額問題。那出現這類問題該由誰作爲原告對這部分案件進行起訴呢,下面小編就請求支付撫養費的原告是誰我國的法律有哪些規定,爲你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應該是由子女還是父母一方作爲原告起訴支付撫養費,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分析。

1、如果是父母雙方已經協議離婚,對方未按離婚協議支付撫養費的,則對方構成違約,應該由父母一方爲原告當事人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按協議約定支付撫養費。

2、如果撫養費問題未經父母雙方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及未經法院透過訴訟確定的,則也應以父母一方爲原告當事人,以父母的另一方爲被告向法院起訴,透過法院訴訟來確定對方應該支付撫養費的標準和方式。

3、如果是父母雙方已經對撫養費問題達成了協議,或已經由法院判決確定撫養費支付標準,但現在要求對確定的撫養費標準進行變更(增加)的,則應以子女爲原告當事人,未成年人子女的父母一方爲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訴。

二、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免除子女撫養費的條件如下:

(一)由於長期疾病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的一方,經查實確無力按照協議或判決支付子女撫養費,且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大部分子女生活費用的,經給付一方請求,可以免除;

(二)因犯罪被收監勞動改造,無力支付子女撫養費的一方,可以免除;

(三)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願意負擔子女生活費或教育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原有支付義務的一方可以免除。

三、根據司法實踐經驗,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據情況確定減少或者中止其給付:

1.給付方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造或被勞動教養,失去了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後,有了經濟來源,則仍應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

3.直接撫養子女方再婚,繼父或繼母願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在這種情況下,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所承擔的撫養費數額可以相對減少。但繼父或繼母不願撫養的,生父或生母的給付數額不能減少。

在我國的法律中有着較爲嚴格的規定。規定如是因爲對方拒不支付或對撫養費問題不能夠進行達成一致的,由撫養一方的父母進行起訴這一類案件。但如是因爲金額不能夠滿足孩子的正常生活和教育的,有子女進行起訴這一類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