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一次性支付撫養費是否受法律支援

要求一次性支付撫養費是否受法律支援

撫養費對於離異家庭的孩子來說,是很重要的成長經費。一般情況下,不管是協議離婚或者是訴訟,對於孩子撫養費的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都會有着明確的要求。但是,相信對於孩子的撫養費的支付,生活中有很多人都想要對方一次性的支付完畢。下文中,小編就詳細的爲大家介紹要求一次性支付撫養費是否受法律支援?

一、要求一次性支付撫養費是否受法律支援?

撫養費的給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比如在每月幾號前在探望孩子時支付,或打入孩子撫養費的專用帳戶。實踐中,很多當事人都要求對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因爲這樣一來省去要錢的麻煩,二來可以折抵給付對方房屋折價款。但是,是否採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對方的實際支付能力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態度。一般來講,如果對方當事人不接受一次性支付的,法院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是不大的。但這不是絕對的,要求一次性支付也是有相應法律依據的,《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二、撫養費的給付方式

(1)一次性給付

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爲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爲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2)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週歲爲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週歲爲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如果上述理由發生以後,不撫養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費用,由撫養一方承擔,顯然不太公平。當然,無論生活費、教育費都應從實際出發,對於涉及數目較大的,必須由雙方協商確定,否則將由決定的一方個人承擔。現在較爲突出的是擇校費。如農村孩子送到貴族學校學習。一次性要交五萬、十萬元,都應由雙方協商費用如何承擔。

至於減少與免除子女撫育費,主要是針對供養人的給付能力降低和經濟收入減少;或子女雖未滿18週歲但已有勞動收入,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維持自己的生活所需這些情形。由於目前在實踐中,一次性支付較多,所以撫養費的變更一般都以增加的佔絕大多數。

當前從子女的利益出發,在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方面,也可採取先給子女撫養費,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辦法,以保障子女利益優先實現。有人建議子女撫養費實行先行給付,或由法院公告督促給付。子女撫養費執行難問題可採用在身份證件上記載的辦法,由當事人所在單位代扣。

2001年12月27日開始實施的《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父母撫養的子女僅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很明顯,已將那些大學以上學歷的費用排除在父母的撫養義務之外。

如何防止對方拖欠不付或拒付撫養費呢?首先第一點,在離婚時,應將子女撫育費的數額、給付的期限和辦法,明確、具體地載入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中。這樣就爲以後的執行創造了合法的條件。

其實,關於撫養費一次性支付的問題,在我國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強制性的規定。但是,對於有條件的人來說,如果自己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話,也是可以的。不過,大多數人支付撫養費的方式是按月支付的,一次性支付的相對少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