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責任導致的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監護人責任導致的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事實上,現在的小孩子們從小就能夠接觸到的文化傳播和網絡資訊,也使得孩子們的思想觀念跟這個時代的發展都是高度接軌的。小孩們的自主意識會具體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他們對於自身的財產是具有一定的保護意識的,有些監護人自認爲自己可以處理當事人的財產,實際上監護人責任導致的賠償的民事糾紛也並不是沒有發生過。

一、監護人責任導致的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一)監護是爲了監督、保護未成年人而設定的一項制度。其中,承擔監督、保護義務的人稱爲監護人,受監督和保護的人稱爲被監護人。監護人一般由與被監護人有親密關係的人承擔。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肩監護人;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

(三)擔任被監護人的代理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承擔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法律同時規定了監護人除了爲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隨意處置被監護人的財產。

二、監護人有哪些義務?

(一)監護人的職責就是要保護被監護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撫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教育;在被監護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因此,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安全是監護人的法定義務和職責。

(二)監護人有義務對子女進行管理和教育,並對其民事侵權行爲承擔民事責任;有義務配合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進行教育;有義務配合學校對其未成年子女進行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有義務教育子女不單獨外出,不做有危險的活動,如游泳、滑冰、爬山等;

有義務將子女的身體異常情況和不正常情緒通報學校,避免發生意外;有義務做好子女在脫離學校和家庭期間,如上學、放學路上和節假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有義務檢查子女是否帶有可能造成他人危險或生命安全的物品;

有義務教育子女遵守學校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培養他們從小養成遵守紀律的良好習慣;有義務做好子女的安全教育工作,制止、糾正子女可能會引發人身傷害的想法、做法和習慣。

三、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主要是針對監護人侵犯了被監護人的財產的時候,如果被監護人追究法律責任,那監護人是必須要返還給屬於被監護人的私人財產的。還有就是被監護人在侵犯了其他人權利的情況下,所產生的一系列的賠償責任一般也都是由監護人自己承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