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變更撫養關係: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三)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