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任意解除權符合規定嗎

一、遺贈扶養協議任意解除權符合規定嗎

遺贈扶養協議任意解除權符合規定嗎

不能隨意解除,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平等、有償和互爲權利義務關係的民事法律關係。遺贈扶養協議是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確立的一項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國繼承製度的新發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之規定,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平等、有償和互爲權利義務關係的民事法律關係,對遺贈人和扶養人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雙方應當按約定切實履行,小劉能夠證明自己履行了扶養義務,並能提供發票證明自己爲劉大爺支付了醫藥費、生活費、旅遊費等費用,劉大爺無正當理由單方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應當償還小劉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

1、雙方協商同意,致協議解除。

如果遺贈扶養協議當事人一方的情況發生變化(包括遺贈人另有親屬扶養或扶養人喪失扶養能力),一方當事人有正當理由,可以要求雙方協商解除協議。

如系遺贈人提出解除協議的,遺贈人應對扶養人已盡的義務在經濟上給予適當補償;如系扶養人提出解除協議的,遺贈人一般不給予扶養人經濟補償。

2、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

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一般不予補償。

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遺贈協議簽訂後,雙方可以協商解除遺贈扶養協議,按照雙方的實際情況進行辦理。一方沒有按照協議內容辦理時,也可以解除遺贈扶養協議,我國的法律保護遺贈扶養協議的雙方,任何一方不得違背遺贈養協議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