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小孩撫養權問題怎麼處理?

一、離婚小孩撫養權問題怎麼處理?

離婚小孩撫養權問題怎麼處理?

(一) 子女隨母親生活的情形: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其他情形的,隨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較大:如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

(二)子女隨父親生活的情形: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兩週歲以下的子女,雙方協議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3、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其他情形的,隨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較大:如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二、訴訟離婚撫養權如何爭取?

(一)起訴和受理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爲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爲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二)審理前的準備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三)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不滿兩週歲的,子女撫養權一般歸母親,已滿兩週歲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確認子女撫養權時,應當尊重子女意見。透過訴訟的方式,爭奪孩子的撫養權,首先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