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子女撫養問題怎麼處理

一、解除同居子女撫養問題怎麼處理

同居子女撫養問題怎麼處理

對此法律依據也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該解釋第1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律師應注意,處理同居期間子女撫養問題的法律原則,是《婚姻法》第25條。該條規定:“非婚牛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從該法條可以看出,我國保留着“非婚生子女”的稱謂,但賦予“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有的國家已取消了非婚生子女的稱謂,將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統稱爲子女,讓所有的子女在名分上亦完全平等,此舉彰顯了非婚生子女立法的發展趨勢,律師應注意這方面的立法動向。《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括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併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

二、同居女方懷孕男方能否解除同居關係

《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律師應注意,對於未婚同居期間,女方懷孕男方要求解除同居關係是否准予上不能適用上述法律條款。1990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有關問題的電話答覆》中指出:“關於女方在非法同居期間懷孕,男方提出解除非法同居關係人民法院是否受婚姻法第27條的限制是否受理的問題,我們認爲婚姻法第27條保護的前提是合法的婚姻關係,女方在非法同居期間懷孕,違反了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爲了嚴肅執法,對男方訴到法院要求解除非法同居關係的,應予受理。受理後即應作出解除非法同居關係的判決。女方分娩後,再處理子女撫養問題。”雖然以上意見與現行司法解釋衝突,但從其立法本意來看,在同居期間,即使女方懷孕或分娩不足1年,或中止妊娠不足6個月,但男方提出同居期間的財產糾紛訴訟或子女撫養問題訴訟,人民法院仍應受理。

即使對於非婚生子女,父母對其的撫養義務也是與對婚生子女的撫養義務是一樣的。因此,父母分手並不會影響對子女的撫養,此時一方直接撫養子女的,那麼另一方就需要支付相應數額的撫養費。要是當事人不清楚該如何處理同居子女撫養問題的話,不妨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