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協議最主要內容爲:是否離婚,小孩的撫養權問題,夫妻共同財產問題,把以上三大問題解決了,在離婚協議上約定好,方可進行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涉及當事人婚後財產是否平均分配的重大利益。
2、婚姻登記條例(2003)第十一條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3、離婚協議書是登記離婚(協議離婚)的實質性檔案,
二、離婚協議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 三)﹑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四)﹑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 五)﹑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 六)﹑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 七)﹑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八)﹑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九)﹑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十)﹑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
三、如果是協議離婚
雙方協商後,憑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或任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當天就可以辦好。
四、如果是訴訟離婚,
一方可以單方面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非戶口所在地但常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若無大的爭議,則適用簡易程序,一般在3個月左右審完,若案件較複雜,則轉爲普通程序,則是6個月左右審完。
五、《婚姻法》第32條規定,
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第一次起訴離婚,若起訴方沒有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如: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賭博、吸毒、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等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若有該類證據,法院一般也會判決離婚,若沒有此類證據,法院不會判決離婚,起訴方只能在一審判決生效後6個月之後再起訴,第二次起訴一般會判決離婚。
綜上所述,離婚協議書至少包括子女撫養權,共同財產分割,住房分割,不撫養子女一方應當支付撫養費金額,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憑離婚協議書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如果是訴訟離婚,應當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一般3個月左右審理完畢,最長不超過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