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後果是什麼

一、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後果是什麼?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後果是什麼

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法律後果是其他人可以請求法院變更監護權。

《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爲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父母存在七種惡行,法院可剝奪監護權: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 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着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爲,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爲的。

二、剝奪監護權後孩子怎麼辦?

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撤銷監護人資格後,可指定有能力承擔監護人義務的人和組織去照管孩子。

國家是兒童的最終監護人。國家監護是透過轉移監護權實現國家和政府的監護,是對家庭監護的補充,爲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創造環境。民政部門要代表政府履行對未成年人國家監護的兜底責任。

根據《意見》,在緊急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將未成年人帶離實施侵害行爲的監護人,就近護送至其他監護人、親屬、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並辦理書面交接手續。民政部門應當設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對因受到監護侵害進入機構的未成年人承擔臨時監護責任。

三、監護職責

監護職責,是指監護人依法承擔的監護義務。包括: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防止其受到不法人身侵害。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以保證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和精神病人的康復及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除非是爲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否則監護人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4)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對未成年人應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等方面的培養,約束被監護人的行爲,防止其實施不法行爲。

(5)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監護人作爲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爲被監護人取得民事權利,設定並履行民事義務。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被監護人可進行與其智力和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也應徵得監護人同意或由監護人代爲進行。

(6)代理監護人進行訴訟。當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有爭議時,由監護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活動,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一法定監護人拒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案例非常的多,但很少有其他人能去主動揭發監護人這種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所作所爲,因爲這種情況面臨的境地是,很多舉報人願意舉報監護人的這種行爲,但並不願意承擔起監護職責。法院撤銷了當事人的監護權之,指定新的監護人也是一個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