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時間規定是什麼?

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時間規定是什麼?

在近幾年中,隨着我國離婚率的增加,生活中的離異家庭也是日益增多,那麼離婚後就會牽扯到子女的撫養權問題,如果沒有取得撫養權的一方也是擁有探視權的,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時間規定是什麼?一般情況下法律對探視權的次數沒有明確的規定,還是要根據夫妻雙方的協商結果。

一、次數規定

一般以協商爲主,雙方本着實際方便的原則來定,不能太多。具體方式在離婚時由你們雙方約定。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法院會判決。

一般每個月兩、三次,情況不一樣,法院的判決會不一樣。沒有次數的法律規定。

二、探視權怎麼行使?

我國《婚姻法》對父母離婚後對子女探視作了規定。夫妻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併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撫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離婚判決沒有涉及子女探望權的,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提供了法律救濟的途徑:“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此外,法律還規定了,非撫養一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探視的權利和對方協助的義務是相對應的。

三、一方不履行協助實現探視權怎麼辦?

根據《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32條規定;“婚姻法第48條關於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爲進行強制執行。”

因此,一方不履行協助實現探視權的,是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但是須注意的是,這裏強制執行的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如果子女已滿10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徵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

以上就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有關資訊,在上文中也回答了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時間規定是什麼,在日常生活中,雖然夫妻的雙方已經離婚,但是其父母還是擁有對子女的探視權,經過協商後如果對方拒絕探視,也可以透過訴訟等手段來申請強制執行探視權,以此來維護自身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