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雙方在探視期間注意什麼?

離婚雙方在探視期間注意什麼?

對於離婚的家庭而言,子女永遠是雙方牽掛。按照婚姻法有關規定,離婚的一方沒有直接撫養子女的,應該承擔支付撫養費的義務,並享有探視子女的權利了。這種權利是對方不能無故剝奪的,應該雙方協商一個比較好的探視方式。那麼,離婚雙方在探視期間注意什麼?下面就讓小編來告訴大家吧。

一、離婚雙方在探視期間注意什麼?

對於父母而言,應考慮到父母的居住地點、工作性質、身體和精神的健康狀況(有無傳染性疾病等)、個人品德等情況來加以確定。探望權雖爲父母的權利,但這種權利的行使應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因此,決定以何種方式探望子女時,既應考慮到父母的因素,不因探望權的行使給父母的工作、生活造成困難與不便,又要考慮到子女的需求與子女的最佳利益。 在現實生活中,探望權人不行使探望權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對這種情況法律未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爲,探望權是一種義務性很強的權利,是探望權人的法定義務,從子女的身心健康出發,探望權人應抽出合理時間定時探望子女,既不能濫用探望權,也不能不行使探望權。

二、探視權如何行使?

《婚姻法》第38條第2款規定:“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時雙方最好能就探望子女事宜達成協議,約定何時何地以怎樣的方式行使探視權,這樣既可以避免直接撫養方不配合探望,又可以避免非直接撫養方頻繁探望對子女成長造成不利影響。探視權一定要本着對子女有利的原則行使,如果子女願意被探望,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如果子女不願意被探望,也不宜強行探望。

三、探視權中止的情形是什麼?

《婚姻法》第38條第3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如果另一方行使探望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週歲以上的兒童明確不願被探望的,則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對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爲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待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綜上所述,探視權是離婚一方享有的正當權利,雙方協議離婚的,應該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探視的時間、地點及方式等。需要照顧到子女的感受,特別是對年齡尚小的子女,一方應該本着有利於其健康成長的原則進行探視。以上就是小編圍繞探視期間注意什麼這個問題展開的討論,希望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