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繼子女的撫養權規定是什麼?

我國對繼子女的撫養權規定是什麼?

我們知道,親生子女有父母有撫養和被撫養的責任和義務。但是,現實中有很多繼子女,他們的撫養問題也受到人們的關注。而且,有很多人對繼子女的撫養權問題比較疑惑。那麼,我國對繼子女的撫養權規定是什麼?爲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繼父母子女間存在撫養關係的認定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僅憑生父母再婚這一法律事實,並不必然導致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產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與義務。當繼父母與繼子女間形成了撫養關係,他們之間才能形成法律層面的父母子女關係。根據司法實踐,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可以認定繼父母子女間存在撫養關係;

生父母再婚時,繼子女屬未成年人

要形成繼父母子女關係,繼子女須屬未成年人。現實生活中,有的繼子女已經成年並可獨立生活,在法律層面上,繼父母對繼子女不再具有撫養義務。即使繼父母在生活上仍對其照料或資助,也不會形成法律意義上的撫養關係。

繼父母承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撫養費

父母承擔了繼子女的全部或部分撫養費用是認定形成撫養關係的關鍵。現實生活中,存在繼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撫養費用由生父母承擔的情況,如果繼父母不負擔繼子女的撫養教育費用,即使生活在一起,也不宜認定他們之間存在撫養關係。

撫養事實持續時間足夠長

不論繼父母與繼子女是否生活在一起,只要繼父母承擔了繼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撫養費用,照料、教育和保護繼子女,且持續時間足夠長,並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就應認定存在繼父母子女關係。

二、繼父母離婚後與繼子女間的撫養關係不當然解除

《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和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由此可見,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等同於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義務,繼父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與之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享有撫養權是不言而喻的。

繼父母子女間的法律擬製關係源於生父(母)和繼母(父)的再婚,決定於是否形成撫養關係。當繼父母離婚時,法律擬製的前提雖已喪失,但其決定因素仍存在,故繼父母離婚後,不能當然的認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撫養關係歸於消滅,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繼父母離婚時,受繼父母撫養的繼子女已成年,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關係並不隨着繼父母的離婚而解除。未經法定程序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繼續存在。雙方關係惡化時,可透過訴訟的方式解除;繼父母離婚時,受繼父母撫養的繼子女尚未成年,離婚時繼父母不再願意繼續撫養繼子女的,繼父母子女關係隨之解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根據該規定,繼父母離婚時,繼子女可由繼父母撫養,已形成的撫養關係不消滅。在繼父母不同意撫養的情況下,應由生父母撫養,繼父母子女間的撫養關係隨之消滅。

三、繼父母子女間的繼承權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爲配偶、子女、父母,並明確繼承法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7條規定:“繼父、繼母與繼子女之間,已形成撫養關係的,互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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