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去世孩子撫養權歸誰?

前夫去世孩子撫養權歸誰?

孩子的撫養權的問題,一直以來是很多夫妻在進行辦理離婚的時候,會去爭奪的一個問題,甚至不惜一切代價來奪得撫養權。但是,我們在進行劃分撫養權的時候,是有很多的法律法規的。那麼,如果前夫去世孩子撫養權應該歸誰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呢?一起跟着小編來了解一下吧。

一、前夫去世孩子撫養權歸誰?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第十八條: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爲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二、子女撫養費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節錄)

第7條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8條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第9條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第11條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爲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第12條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在我們進行劃分撫養權的時候,如果是前夫去世孩子撫養權在進行劃分的時候,主要可以考慮孩子的母親、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等成員的,但是,具體會劃分給誰,還需要考慮具體的情況來進行具體判斷。另外,對於夫妻雙方來說,一般情況下,離婚之後,沒有撫養權的一方,是需要支付一定的撫養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