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小孩撫養權怎麼判

如何判斷夫妻離婚子女的撫養權

離婚小孩撫養權怎麼判

一、一至兩歲以下的兒童一般給予婦女。兩歲以下的兒童屬於哺乳期。爲了確保寶寶的成長和發育,他們一般應該和母親一起生活。除非母親有以下情況:

1、兒童不應與患有持續性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症)的母親生活在一起。

2、母親有義務不撫養子女(指遺棄和虐待兒童),而父親則要求子女與其生活在一起;

3、子女因其他原因不能與母親同住(如母親被判刑、受教育、殘疾嚴重、母親的經濟能力和生活環境明顯不利於撫養子女、母親的賭博、吸毒和性關係等不良行爲等)。孩子們不能和母親住在一起;

4、父母雙方都同意,2歲以下的孩子與父親一起生活,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沒有不良影響。

二、兩歲以上的兒童優先撫養條件較好的父母。

對於兩歲以上的兒童,父母雙方都必須與他們生活在一起,除其他外,要考慮到他們的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他們對子女的感情程度。但是,可優先考慮下列情況之一:

1、因其他原因被絕育或喪失行爲能力的婦女;

2、兒童與他們一起生活更長時間,改變他們的生活環境顯然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它主要是指夫妻長期分居的情況;

3、沒有其他子女,對方又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是指對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等;

4、如果兒童遵循自己的生活方式,當另一方患有無法治癒的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其他不利於兒童身心健康的情況時,則有利於兒童的成長,因此與兒童一起生活是不適當的;

5、如果一方在離婚後難以再婚,可將其視爲優先因素;

6、孩子們與(外)祖父母獨自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協助照顧(外)孫子孫女;

上述5-6不是撫養孩子的法定優先權。

三、如果10歲以上的未成年兒童與其父親與母親的生活發生爭執,應考慮到該兒童的意見。

四、父母雙方可同意輪流撫養子女,這將以雙方自願的贍養協議爲基礎,或在法院的參與下進行。

夫妻離婚後,非直接支援方承擔子女撫養標準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是他們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父母對子女的撫養仍負有同樣的責任,在子女年滿18歲之前,父母對子女的撫養仍負有同等的義務。

根據《關於撫養子女的意見》第7條,可以根據兒童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來確定子女的撫養費數額:

1、如果有固定收入,維護費一般按月收入總額的20%至30%支付。如果您支付超過2個子女撫養費,該比例可能會適當增加,但一般不應超過月收入總額的50%。

2、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維修費數額。

3、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增加或者減少上述比例。

綜上,如何判斷離婚中的孩子?法院在判斷子女撫養權時,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子女的年齡、配偶雙方的經濟狀況、配偶雙方的受教育程度、子女的意願(指年齡稍大並能表達意願的子女)、子女的生活習慣、祖父母或祖父母要撫養等等。然而,總的原則是:將撫養權授予一方是否有利於未來兒童的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