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暴後寫下的悔過書;2、向婦聯等機構投訴的證據,居委會等部門進行調解的證據;3、遭受家庭暴力後的報警記錄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傷檢介紹信;4、到醫院就診的診斷證明書及鑑定書;5、留存被打後的照片、錄影等資料;6、如果有目擊證人的,還可以勸說證人出庭作證或提取證人證言。【法律依據】《反家暴法》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鑑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