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家暴證據的纔可以立案。遭遇家庭暴力時,可透過以下方式取證立案:一、報警並留下記錄;二、收集證人證言;三、到婦聯、居委會投訴,並收集投訴的資料和記錄,調解的書面材料。《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鑑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