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婚後物品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但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的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夫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應認定爲個人財產,不得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