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包括分居期間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

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或者分居期間達成的財聲財產分割協議,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並未違反法律規定,當事人無證據證明其具有無效或可撤銷、可變更的法定情形,或協議已經覆行完畢的,該書面協議無論是否作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協議對雙方有具有拘束力法。
如果財產分割協議以離婚爲前提條件,而雙方未離婚的,應該允許當事人反悔。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包括分居期間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