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間財產歸屬於誰

屬於共同財產,但分割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夫妻雙方在分居期間,實際已解除了夫妻同居的義務,夫妻間的經濟聯繫減少,他們以自己的合法收入購置財產,並對其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已經是兩個獨立的經濟個體,分居期間由於雙方各自管理自己的財產,因此,在分割財產時,應當以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爲原則。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4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夫妻分居期間財產歸屬於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