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婚後買的手飾和項鍊屬不屬於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規定“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屬夫妻一方的財產。”這些首飾中李某“專用的生活用品”,即一些最經常使用,價值不高的首飾,可作爲李某的個人財產予以尊重。
但同時“專用的生活用品”的價值主要體現在其人身依附性上,具有排他性。判斷它的依據是,他人在使用這些物品時,無法體現物品的主要價值。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婚後購置的貴重首飾,價值較大的圖書資料以及摩托車、拖拉機、汽車等生活、生產資料,雖屬個人使用,但人身依附性並不強烈,也應視爲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
所以,婚後買的各種首飾是可以作爲夫妻共同財產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請問婚後買的手飾和項鍊屬不屬於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