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訴訟離婚爲條件的房產分割協議是否生效

(一)財產分割協議在協議離婚中的生效

以訴訟離婚爲條件的房產分割協議是否生效

財產分割協議的生效條件成就的時間點是婚姻登記機關發給離婚證時。這種法律效力體現爲:一是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二是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有關履行的規定。若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另一方可以依據協議透過訴訟程序解決,待形成裁判文書後,可申請強制執行。

(二)財產分割協議在訴訟離婚中的生效

在當事人雙方未能協議離婚的情況下,其所訂立的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不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一方在訴訟中主張按照該協議分割財產的,人民法院不應支援,而應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