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網店和微博賬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購物平臺帳戶分爲賣家帳戶和賣家帳戶,賣家帳戶可以認爲是日常生活營生工具,而且積累起相應的知名度和信用也需要夫妻雙方持續投入,因此我認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予以分割。如果是買家帳戶,可以是個人專有的,也可以是夫妻公用的,應該根據其經濟價值的大小,與家庭生活的關係來判斷。如果對夫妻雙方均有同等價值,應當分割。否則屬於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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