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經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因此,你可以透過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會判決離婚。也可以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你可以向對方提出一定數額的賠償。
離婚一方出軌,並不一定能少分財產。但一方可以要求過錯方損害賠償。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法律的規定,只有過錯方有上述法定情節,無過錯方提起賠償請求,法院纔可能會支援。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