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結婚之後,一方父母有贈與給子女夫妻財產的,若沒有單獨說明那麼就視爲對子女夫妻共同的贈與,在離婚的時候,夫妻就可以對該部分財產進行分割,通常情況下是均等的分割。但要是明確說明只贈與給一方,則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在離婚的時候也是不能要求進行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