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使用的金銀首飾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如果鑽戒屬於婚前男方或男方父母購買的結婚戒指,並贈與且已交付給女方,應視爲女方個人財產,不應該返還。珠寶在婚後購買僅歸妻子個人使用,應當認定爲妻子專用的生活用品,歸其個人所有。退一步說,即使不認定鑽戒爲妻子的個人專用的生活用品,丈夫給妻子珠寶的行爲也應視爲對丈夫的單獨贈予,該贈予合法有效。因此珠寶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視爲妻子的個人財產,歸女方所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一方使用的金銀首飾是否屬於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