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時的彩禮可以退

結婚時的彩禮可以退

中國農村的婚嫁彩禮一路攀升,尤其是一些貧困山區從最初的幾萬元飆漲至目前十幾、甚至二十幾萬元的現象屢見不鮮。甚至有個別農民把嫁女作爲改變貧困生活的手段,使一大批年輕人因彩禮問題而“婚不起”。針對一些地方天價彩禮、奢侈浪費辦婚禮等問題,2018年12月,民政部要求,全面推進婚俗改革,倡導簡約適當的婚俗禮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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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退彩禮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爲《婚姻法解釋(二)》)

第10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第2款規定:“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的規定,分爲二種情況:一是沒有形成婚姻關係的,彩禮應當返還;二是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可以不用返還,只是在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已經締結婚姻關係的,彩禮也要還給對方。即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但確實一直未共同生活的,或者當初因爲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的,一旦離婚,彩禮應當返還。

這是因爲:男方給付彩禮,是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往往男方並不情願,是一種無奈的做法,具有現實的以結婚爲目的,然而雙方並沒有結婚,男方給付彩禮的目的落空了,此時彩禮如仍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當然應當返還。

如果已經登記結婚,但沒有共同生活,實質性的夫妻生活並沒有開始,雙方沒有建立起夫妻間的權利與義務,有的女方還存在利用彩禮騙婚的情況,比如在收到彩禮,辦完結婚登記不久即要求離婚,有的男方家庭爲了給付彩禮,已經債臺高築,甚至是全家舉債,生活限於貧困,如果一旦結婚,即可不予返還,明顯於給付方不利地位,容易激化矛盾。按照權利與義務相致原則,對於以上兩種情況即使結了婚,也應當予以返還。

關於“生活困難”的認定

《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第1款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應當返還彩禮。

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幫助”,《婚姻法解釋一》第27條對該條所規定的“一方生活困難”解釋爲“依照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故從婚姻立法的願意來看,《解釋二》第10條所規定“生活困難”,應屬絕對困難,即以因彩禮的給付導致給付人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爲前提,體現的是對確有困難當事人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