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將婚前財產變成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呢

雙方可以約定。

如何將婚前財產變成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八條規定爲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夫妻財產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財產約定公證是指依法將要登記結婚的男女雙方或者夫妻雙方對婚前財產以及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加以約定,經公證機關依法對約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以是否登記結婚這一事實爲依據,公證分爲婚前財產約定公證和夫妻財產約定公證。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