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能不能接走孩子

探視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探視權能不能接走孩子

婚姻法第38條(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是否能接走孩子,得看當事人雙方的約定或者法院的判決,如果私自接走孩子則是違法行爲,違反探視權的雙方可以協商調解起訴,不能夠私自作出侵犯對方撫養權的行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