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①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②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因此,非婚生子女改姓按滿十八週歲與否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