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監護權應該怎樣變更

子女監護權應該怎樣變更
律師解析:子女監護權變更的方式:
1、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2、監護人存在嚴重失職行爲,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並依法指定監護人;
3、其他方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爲;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