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的職責包括

監護職責,是指監護人依法承擔的監護義務。包括: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防止其受到不法人身侵害。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以保證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和精神病人的康復及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除非是爲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否則監護人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4)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對未成年人應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等方面的培養,約束被監護人的行爲,防止其實施不法行爲。

(5)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監護人作爲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爲被監護人取得民事權利,設定並履行民事義務。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被監護人可進行與其智力和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也應徵得監護人同意或由監護人代爲進行。

(6)代理監護人進行訴訟。當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有爭議時,由監護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活動,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爲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