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撫養權變更

夫妻雙方離婚時,對於孩子撫養權可以在離婚協議中作出約定,起訴離婚的,可由法院調解或判決確定。原則上講,基於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孩子的撫養權確定後不允許隨意變更,但司法實務中經常會出現一方因爲某種原因要求變更撫養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意見》第五條及第六條的規定,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雙方協議不成的,應另行起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對於該變更要求應予支援,

離婚孩子撫養權變更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三、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