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給撫養費會被列入老賴名單嗎

失信被執行人,是指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俗稱老賴。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解釋的規定,給付義務人有能力給付而拒不給付撫養費,法院作出判決後仍然不執行判決書的,就有可能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僞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一條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爲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不給撫養費會被列入老賴名單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