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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七條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