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困難可以少付撫養費嗎

因生活困難無力支付撫養費的,可以適當減少撫養費。根據司法經驗,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當減少撫養費:
1.給付方的收入明顯減少,雖經努力,仍維持在較低的水平;
2.給付方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定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又有撫養能力;
3.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造或被勞動教養,失去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後有經濟來源的,則應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生活困難可以少付撫養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