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子女歸誰

離婚家庭的子女隨父方生活還是隨母方生活,可以由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協商決定。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應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關於子女隨哪方生活。如果是訴訟離婚的,若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法院基本會尊重其協議,但是雙方協議的內容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除外。

夫妻離婚子女歸誰

不能達成協議的,按照以下規則確定孩子歸誰撫養

(一)哺乳期內的子女的撫養權: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6條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這也是從有利於嬰兒的生長髮育方面考慮的。但這也不是絕對的

二)兩週歲以上但未成年的子女:父母不能就兩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法院應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妥善地作出裁決。

另外,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條規定,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