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上戶口需要:(1)嬰兒母親的戶口卡(已婚但戶口卡上婚姻狀況未做變更的,還應持本人結婚證);(2)嬰兒出生醫院開具的出生證明;(3)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生育服務證(加蓋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准予入戶章);(4)在外地出生的嬰兒,還應有嬰兒生母單位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證明;(5)提供嬰兒父親的籍貫。法律依據:《戶口登記條例》 第七條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