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另一方不讓探視孩子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一方無法探視子女,另一方可以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法院判決後,一方仍不履行判決內容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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