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本怎麼補辦

戶口本丟失需要戶主本人持身份證到派出所補辦,如戶主本人無法到場的,可以委託戶內成員持委託公證書、身份證到派出所辦理,如上述情況均無法辦理的情況下,可以本人持身份證到派出所打印本人頁使用。以上情況均在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1、居民戶口簿丟失或損毀需重新補發的,經民警調查覈實,報派出所長分局人口服務管理中心主任審批辦理。
2、戶主和戶內成員共同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補發原因,並註明戶主及戶內成員姓名、關係,公民身份號碼,並由本人或監護人簽字蓋章。
3、需要出示戶主及戶內成員身份證原件、複印件,房屋產權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4、具有以下特殊情形的:戶主去世未註銷戶口的,應先註銷戶口並由家庭商定選出新戶主後,方可申請補發,戶主或戶內成員無法提供身份證原件的,應由本人或監護人出具情況說明,註明無法提供身份證原因和是否同意補發,方可申請補發,戶口登記地房屋拆遷、易主的,不需要提供房屋產權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爲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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