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出納之間出現哪些情形應當迴避?

會計出納之間出現哪些情形應當迴避?
律師解析:與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存在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係的,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直系血親關係。直系血親關係是指具有直接血緣關係的親屬。法律上講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出生於同一祖先,有自然聯繫的親屬,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第二種是指本來沒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緣關係,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等,如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關係。直系血親關係是親屬關係中最爲緊密的關係之一,也應當列入迴避範圍。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旁系血親是指源於同一祖先的非直系的血親。所謂三代,就是從自身往上或者往下數三代以內,除了直系血親以外的血親,就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實際上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與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所謂近姻親,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兒女的配偶及兒女配偶的父母。因爲三代以內套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在親屬中也是比較親密的關係,所以也需要回避。
出納是按照有關規定和制度,辦理本單位的現金收付、銀行結算及有關賬務,保管庫存現金、有價證券、財務印章及有關票據等工作的總稱。
會計專業是研究企業在一定的營業週期內如何確認收入和資產的學問。會計師除了準備財務報表以及記錄企業交易行爲外,更重要的是能夠參與企業間的合併、質量管理、資訊技術在財務方面的應用、稅務戰略以及很多企業的管理決策活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定會計帳簿的;
(二)私設會計帳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覈的會計憑證爲依據登記會計帳簿或者登記會計帳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帳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爲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爲之一,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爲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