淨身出戶離婚後反悔該如何處理

按照《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相關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本案男女雙方所訂立的離婚協議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作處理,且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該離婚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不能反悔。

淨身出戶離婚後反悔該如何處理

離婚協議一方淨身出戶的條款效力,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離婚協議成立的時間是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時。簽訂《離婚協議書》屬於夫妻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爲,是公民依法設立、變更、中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合法行爲,因離婚涉及身份與財產雙重屬性,在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的前提條件下,應當自雙方達成明確的離婚意思表示,並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務承擔達成一致的書面意見時(即簽字)成立。

(2)離婚協議是否生效,取決於所附條件是否成就。離婚協議,是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意思自治,具有民事協議性質。離婚涉及到身份關係的變動,協議離婚以當事人雙方合意爲前提,且其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所附條件就是解除婚姻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