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爲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四)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五)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六)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