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小孩子改名字政策調整

1、未滿16週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監護人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填寫申請報告,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變更;
2、已滿16週歲公民,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有關證明、證書原件或複印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報市、縣公安機關審批後,辦理變更,繳交相片換領居民身份證。
辦理程序及時限: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接到的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作出覈准或者不覈准的決定,需上報市公安局的,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覈准或者不覈准決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覈准或不覈准的決定後,2日內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姓名原則上不輕易更改,但有下列情況經批准的可以更改:
(1)因父母離異更名;
(2)再婚子女更名;
(3)被收養人更名;
(4)同一單位或同學校、同班級有重名重姓;
(5)名字冷僻、怪異使用不便;
(6)確因公安機關戶口登記、管理工作造成公民姓名差錯的;
(7)其它有充分理由的。

2019年小孩子改名字政策調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