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人是否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

(1)留置權人應妥善保管留置物。我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34條規定: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留置權人不得使用、利用留置物。留置權人對留置物只有佔有權。留置期間,留置權人不得擅自使用和利用留置物,也不能將留置物設定抵押、質押,更不能非法出讓留置物,未經債務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留置物,因此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由留置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留置權人是否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

(2)按時返還留置物。留置權一旦消滅,留置物的使命完成,債權人應及時將留置物返還給債務人。

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三條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限,但是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