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第三者證據能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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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第三者證據能離婚嗎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主要是根據夫妻感情是否已經徹底破裂作爲判決標準。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經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另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法院應予以判決離婚。

因此,對於一方出現外遇時,另一方應積極蒐集相關證據,以證實對方存在過錯行爲,在起訴離婚的同時一併主張離婚損害賠償。但鑑於證據的形式和證明內容及其是否合法化比較複雜,建議當事人提交證據時詳細諮詢律師,以確保證據的合法合理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