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教師資格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嗎

是的。認定教師資格,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並參加認定。教育行政部門和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具體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規定,並以適當形式公佈。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
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將認定結論通知本人。
《教師資格條例》第十四條

認定教師資格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