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身份證丟失危險嗎

身份證丟了沒有危險。
丟失後被他人冒用,丟失證件者不承擔責任:公安部在回答網民提問時明確表示:公民丟失身份證後,無需再辦理掛失和登報聲明。如果居民身份證丟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審查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丟失後申報丟失補領,不需要再辦理掛失和登報聲明:公安部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有關規定,公民丟失居民身份證後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丟失補領。公民辦理丟失補領證件的行爲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機關證件丟失的事實,不需要再辦理掛失和登報聲明,也沒有相關法律規定公民丟失居民身份證後必須這麼做。
冒用者及相關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丟失的身份證被人拿去冒用,身份證所有人要不要承擔責任,是許多市民所擔心的問題。公安部指出,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時,各相關證件使用部門負有核對人、證一致性的義務,確認無誤後方可爲持證人辦理相關業務。
如果居民身份證丟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關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丟失證件者無須對自己未實施的行爲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也明確規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到一千元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二條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資訊,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二)購買、出售、使用僞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僞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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