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遷出後想遷回去可以嗎

只要帶全相關手續,就可辦理戶口回遷。
1)公民應當將戶口遷往本人的合法穩定住所處或者符合投靠條件的被投靠人處;本人無合法穩定住所、無處投靠,現工作單位設立單位集體戶的,應當遷往本人單位集體戶。
2)本人無合法穩定住所、無處投靠、且無工作單位或者工作單位未設立集體戶的,應當遷往戶口所在地鄉(鎮、街道)社區集體戶。
3)因房屋產權轉移、離婚等原因,失去現戶口登記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的;
4)因徵地、房屋拆遷等原因,失去現戶口登記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5)戶口登記在單位集體戶口,現單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離開單位的;
6)其他按規定應當將戶口遷出現戶口登記住址的情形。
7)公民在市縣內有多處合法穩定住所的,應按照在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將戶口遷往經常居住地。同時提交房屋產權證明材料、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因此,可根據以上規定,當將戶口遷往本人的合法穩定住所處或者符合投靠條件的被投靠人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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